“郎”字纠纷案最新进展:夜郎古酒业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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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郎酒与夜郎古酒商标纷争:夜郎古酒被索赔近2亿

  转自:贵州经济频道

  夜郎古酒业:已正式提交上诉

  贵州经济频道《酒业动静》栏目经多方求证获悉,夜郎古酒业于11月18日已就与郎酒公司相关商标纠纷案,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材料。

  11月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业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判赔偿经济损失高达1.96亿元,并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随后,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表示对郎酒主张难以认同,将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夜郎古酒业此前表示,“夜郎古”商标合法存续且与“郎”商标在本质上不存在混淆,“郎”凌驾于“夜郎”的主观认定缺乏逻辑。从法理层面而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及判定标准,商标的近似与否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而“夜郎古”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以及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与商业指向性等方面,均与“郎”商标有着清晰且显著的区别,完全不符合商标侵权判定中关于“商标近似”与“容易导致混淆”的必要条件。

  针对一审判决三十天内更改企业名称的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认为,自1999年夜郎古酒业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挖掘、传承和弘扬夜郎文化,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酱香美酒,注册公司名称并无一审判决认为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和行为。

  观点回顾:法律界热议 多位专家做案例分析

  此案一审判决公布后,引起各界广泛热议。不少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于“夜郎古”与“郎”商标是否容易产生混淆等问题,展开了积极讨论。魏启学、孔祥俊、陶鑫良、杨明等多位法律专家更是公开表示,“夜郎古”与“郎”商标不构成近似、不混淆,一审法官在判决上存在适用法律、法律程序、事实认定等诸多错误和漏洞。

  80高龄的资深法律专家魏启学是中国第一批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工作长达50年,曾多次参与中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起草工作。魏启学坦言:“实际一审法院判决流程是不符合程序的,夜郎古的商标或者说专利,是由中国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是没有权利绕过中国商标局把它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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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启学说,他参与过《商标法》的起草,所以很清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有三个要素,第一个就是商标的外观如何,外观是不是近似?第二个它的发音是不是近似?第三它的含义是不是近似?就这场商标纠纷来说,在考虑“夜郎”和“郎”是不是近似的时候,不能只抓住“郎”字来做文章,两个商标整体上还不一样,“夜郎古”还有个“夜”字,还有一个“古”字,整体形象就不一样。反过来说郎酒和夜郎古,老百姓买酒的时候还得看这个瓶子,还得看那个包装等等。你比如说“郎”字占了这 10% 或者20%相似处,可整体上还有 80% 不同,不能以点盖面,仅仅拿出 20% 来认定 100%,这就不对了。所以,一审法官在判断商标的时候,他没有考虑到判断商标是不是近似的这三个方法。因此一审法官就犯了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魏启学说,他认为一审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犯了错误,适用法律上也错了,因此这个案子应该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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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孔祥俊教授

  此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等职的孔祥俊教授则认为,成语“夜郎自大”几乎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此外,“夜郎古”这个词汇已经被正式核准为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其用作商品名称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孔祥俊强调,商标权要保护,但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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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陶鑫良教授明确表示,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陶教授质疑道:“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这次怎么被地方法院的民事判决所推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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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陶鑫良教授

  陶教授认为,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夜郎古酒”的使用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况。判决书却非要指鹿为马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藉此规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曾经作出的“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这是本案一审判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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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明教授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在“常识、商业、法律”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有欠妥当。虽然商标标识之间的相似性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约束地“展开联想”。

  杨明教授坦言,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更加牵强——其核心地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这既缺乏逻辑也缺乏常识。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一审判决用“综合认定”一语带过,难以令人信服。在系列疑问的累积下,一审判决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尽管判决书中摆出了条条理由,由于这是建立在上述牵强的侵权认定的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更可能是对之前错误的放大。

  众说纷纭 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相关人士认为,这几位法律界的大咖在业内享有相当权威和声誉,在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方面均有相关专著和译著出版,在理论和实操层面经验丰富。他们的观点和分析,或对此案二审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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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网上舆论焦点一度集中在一审判决所判定的1.96 亿天价赔偿上,有网友质疑郎酒是“商标霸凌”“远洋捕捞”,并在评论区挖出了郎酒的清“郎”企业名单;也有的网友表示,如果当初只索赔1.96万元,也许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风波。

  据了解,泸州中院作出的1.96亿元判赔创下了全国商标侵权案件的最高判赔记录。有业内人士认为,郎酒此前公布的营收规模在200亿元左右,而夜郎古虽然位列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十大名酒”,但与郎酒无论在品牌或体量上都有较大差距。若按照该判赔金额执行,相当于让夜郎古酒业将近几年的销售利润全部“贡献”给郎酒。

  相较于郎酒对此事的相对沉默,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遵义市酒业协会等中国酱酒业内重要行业组织,近期也对此事纷纷发声,对一审判决和郎酒公司的相关诉求“深表震惊和遗憾”,并呼吁郎酒、夜郎古酒寻求和解之道、合作共赢,共同促进白酒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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